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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1 【閒聊】別再強姦 地政士 了!!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案 發表日期:2015-02-11 21:44:22

tony0800 (藏鏡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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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法律上規定地政士為實價登錄第一順序申報人,已經是對地政士不公平了.
地政士不會比不動產經紀人(仲介)或買賣雙方更清楚實際買賣價格,卻要地政士先背責任.
平權(47),地政士法(26-1),
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,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
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。
前項買賣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

(一)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,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。
(二)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,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
政士申請登記者外,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。

2.實價登錄,登錄不實對地政士罰款3~15萬,若仲介,買賣雙方有意隱瞞買賣實價,
地政士亦無權也無法得知實價,且地政士買賣收費僅在2萬元以下,卻罰3萬以上,且可連續罰,
不符合比例原則. 正常地政士絕不會"故意"虛報登錄.
地政士法(51-1)
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
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應按次處罰。

3.罰則除地政士以外,都可限期改正才開罰,惟獨地政士不給機會,直接罰.
平權(81-2)
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,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,處新臺幣
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應按次處罰



此針對地政士法51-1條之修正,我認為是極公平的,任何人都不應該為打房而強姦地政士.
應在平均地權條例47條上做修正,加列並加重"買賣雙方"的申報不實.也才最有效.

這地政士法的修正是很多地政士努力,還不知道能否得到一點點小成果.
(原希望修改申報順序,及減輕罰則)
別再強姦 地政士 了!!


一個正當公平的法律修正案,
不希望被無知的人給迫害了,
更不希望被有心人士的曲解.

# 2 【閒聊】別再強姦 地政士 了!!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案 發表日期:2015-02-11 21:44:45

msk484 (胡弟)

會員等級:一般會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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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請提案修法的利委增列
如果買賣雙方有虛報價格者
罰款為所報房價的2倍
且涉偽造文書提起公訴
否則這股民怨將起

# 3 【閒聊】別再強姦 地政士 了!!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案 發表日期:2015-02-11 21:45:08

house15 (梁山伯住陰宅)

會員等級:新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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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也同意您的看法:
應在平均地權條例47條上做修正,加列並加重"買賣雙方"的申報不實.也才最有效.

問題是這次修法給民眾的觀感是: 
立法委員藉著修改地政法來炒房, 或者說阻止行政部門往居住正義的方向走. 心理層面的影響遠大於實質面.
行政部門是受立法院制衡的, 以後哪個官員還敢提居住正義這件事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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