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法律上規定地政士為實價登錄第一順序申報人,已經是對地政士不公平了.
地政士不會比不動產經紀人(仲介)或買賣雙方更清楚實際買賣價格,卻要地政士先背責任.
平權(47),地政士法(26-1),
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,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
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。
前項買賣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
:
(一)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,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。
(二)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,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
政士申請登記者外,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。
2.實價登錄,登錄不實對地政士罰款3~15萬,若仲介,買賣雙方有意隱瞞買賣實價,
地政士亦無權也無法得知實價,且地政士買賣收費僅在2萬元以下,卻罰3萬以上,且可連續罰,
不符合比例原則. 正常地政士絕不會"故意"虛報登錄.
地政士法(51-1)
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
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應按次處罰。
3.罰則除地政士以外,都可限期改正才開罰,惟獨地政士不給機會,直接罰.
平權(81-2)
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,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,處新臺幣
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應按次處罰
。
此針對地政士法51-1條之修正,我認為是極公平的,任何人都不應該為打房而強姦地政士.
應在平均地權條例47條上做修正,加列並加重"買賣雙方"的申報不實.也才最有效.
這地政士法的修正是很多地政士努力,還不知道能否得到一點點小成果.
(原希望修改申報順序,及減輕罰則)
別再強姦 地政士 了!!
一個正當公平的法律修正案,
不希望被無知的人給迫害了,
更不希望被有心人士的曲解.
|